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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调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年限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08-15】【阅读次数:
根据国 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 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经我校研究决定,山东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习年限由原来的4年调整为 5年。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5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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