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大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复习重点(二)
【更新时间:2015-02-03】【阅读次数:】
1.自动投案
2.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
(1)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称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
(3) 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3、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