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招生简章>博士招生> 文章内容

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方案(试行)

【更新时间:2013-12-06】【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扩大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生招生、培养质量,我校于2014年始在两院院士等部分博士生导师中开展博士研究生招生 “申请-审核制”(以下简称“申请制”)改革。
  一、组织领导
  (一)“申请制”属我校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部分,须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二)各招生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须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及博士生导师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博士生的申请、审核工作。
  (三)各单位需根据“申请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审核方案。
  二、招生计划
  凡列入当年我校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的两院院士、终身教授、“千人计划”国家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文社科一级教授、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奖励获得者首位人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等博士生导师均可在各单位当年博士生招生总指标内,通过“申请制”选拔的方式,招收1名博士生。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二)全日制本科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毕业学校为“211工程”高校。
  (三)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
  (四)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能力,外语(限本单位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语种)水平较高。
  四、申请材料
  (一)《山东大学“申请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登记表》(登录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并用A4纸打印)一式7份。
  (二)个人陈述书。内容包括学习及学术研究的简要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科研设想。
  (三)推荐书。须由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别签字出具。
  (四)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和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所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学证明)。
  (五)本科及研究生阶段成绩单。由考生所在学校本科、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毕业生也可由考生档案所在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六)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往届生)或论文摘要(应届生)。
  (八)在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自己能力或成就的材料,如专利等。
  (九)《山东大学报考博士研究生人员政治思想情况审核表》(登录山东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并用A4纸打印)。
  申请人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如实提供上述所列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相关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材料由各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须在参加考核时提交材料原件,各单位审查后须在相应复印件上签署审核人名字并加盖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公章。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者将申请材料提交招生导师,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其所在单位推荐。
  (二)各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在认真审核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拟定接受申请者名单。
  (三)各单位通知申请者来校参加考核。
  六、工作原则
  (一)充分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的自主权。
  (二)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考察方式方法,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三)公开、公平、公正。各工作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四)全面考查,客观评价,突出重点。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审核。
  (五)招生领导小组及审核工作小组成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将加强对各单位“申请制”工作的管理,并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评估。对于违背规范的成员,免除其成员资格,暂停其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并且3年内不得再被聘为领导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将视具体情节给予暂停“申请制”招生资格、削减招生计划等处理。
  七、审核办法
  (一)各单位须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审核工作)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同时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束后,审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审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外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所有审核内容各单位都应有可以复查的审核记录材料。
  (三)审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八、审核内容
   (一)专业素质和能力审核
    各单位应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人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本学科形式的审核方式,以充分考察申请者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国语或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应用性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内容审核,辅助考察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综合素质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九、体检
  申请人须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考核进程,安排申请人到本单位所在校区医院进行体检。
  十、录取
  (一)各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专家审核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各单位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及申请人的申请、审核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
  (三)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导师和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四)通过“申请制”选拔的博士研究生除我校专任教师外,须为非定向就业培养,学习年限、毕业就业、缴纳学费政策及奖、助学金政策与其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同。
  十一、其他
  (一)“申请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不再参加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的报名现场确认及初试、复试,但须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个人电子彩色照片。网上报名时申请人报考方式请选择公开招考,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申请制”。
  (二)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