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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大考研法硕刑法学重点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5-01-30】【阅读次数:】
1.牵连犯的特征
(1)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
(3)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
(4)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触犯不同的罪名。
2.伪证罪指的是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3..吸收犯的形式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现阶段的中止吸收预备犯(存在例外);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