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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几点思考----山大法学院

【更新时间:2008-11-08】【阅读次数: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反思传统法学教育并在一定程度上受美国法律教育启发而展开的一种新式法律教育。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期进行研究和论证,中期开始试办,后期开展在职攻读学位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渐成规模,并被称为支柱性的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ii]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专门的指导委员会,入学实行全国联考,并与1999年第一次统一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口径和规格,强调复合型、应用型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的塑造,突出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在课程设置、培养方式、学位论文等方面有了统一的要求,但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实践中培养目标及标准模糊、不统一,教学方式、途径多样化,等等,直接关系到法律硕士教育的质量甚至前景。试点院校正在进行有益的试验和积极的探索,法硕教育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也正在展开经验性的总结和建设性的对话,寻求规范、统一和共识,以期推进和完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本文拟从评论目标定位、比较法研与法硕、讨论法硕教育的内涵与途径等角度,说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
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通行的观点是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或者说高级法律职业人才。高级法律职业或专门人才应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应用型和复合型。换言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对于应用型,似乎没有异议。即使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出现以前,法学属应用学科被一再强调,所以本科生培养计划将培养应用型法学专门人才确定为主要培养目标之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强调应用型人才培养,主要是相对法学研究生培养而言的,如同有人一再强调的那样,法律硕士教育培养实践型人才,法学硕士教育造就理论型人才。这里的问题是,“应用”不能简单或片面地理解为“法律适用”或“司法操作”,进而使法学教育包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仅仅面向“法律共同体”。[iii]长期以来,受美国法学教育定位于培养合格律师的影响,国内法学教育界主观上将传统法学教育局限于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也已陷入同样的误区。而实际上,过去二十多年来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仅有不足一半从事司法和律师职业,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背景的人也未必都进入司法界。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而言,起初将主要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尽管有学者强调培养目标和使用或就业范围是两个概念,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不一定到司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工作,可以选择政府部门、企业就业,让法律人走向社会,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的确定,应当主要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不是根据所谓建设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职业的需要,这是不言而喻的。法学教育应当弄清自己的基本面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当以更开放的姿态面向立法部门、执法机构和商业领域。

对于复合型,容易产生不少疑问。首先什么是复合型人才?具有两个以上专业知识和理论的人才能否视为复合型人才?在某一专业基础上加上法学专业教育只能产生双专业背景的人才,与法学第二学位或双学位教育并无多大差别。从目前多数院校试点的情况看,不仅在专业学习上原有专业基本没有效用,甚至在三年法律专业学习之后原有专业背景已经很浅,而且从论文选题及毕业走向看,与原有专业也几无相关,至少不存在直接关联,所谓的复合型人才其实名不副实。[iv]所以,能否这样讲,法律硕士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培养复合型人才,而只是体现了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法学教育原本就该如此,它应该是一种大学后教育,采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尽管我国法学教育多元化有其相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但中专、专科、高职、本科、第二学位、双学位、硕士、博士以及函授、夜大、电大、网络等多元并举,毕竟不符合法学教育规律。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经验,从社会需要出发,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联系起来,中国法学教育必然要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路。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一些专家建议,设计一个时间表,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逐步稳定或压缩法律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的招生规模,确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法律教育中的主渠道地位。

如果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复合型人才,那么还将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如何实现不同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结合。人们可以用大量的实例说明原有专业背景对法学专业学习的促进和帮助作用,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能简单地取决于教育对象一个方面,现有师资能否适应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说得直接些,大学法学院的现有师资根本不能适应法律硕士教育的要求。最近几年来,许多大学法学院展开同其他专业的合作,走出专业单一的限制,试行学制为五年的法学+英语、法学+公共卫生、法学+管理等双学位教育,法学与其他专业合作的双学位教育是不是更适合复合型人才培养,甚至可以说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更有效的形式。如果双学位教育能够全面展开,法律硕士生专业学位教育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二、关于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比较
法律硕士教育是近几年来兴盛起来的一种新型法学教育。它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不同在于教育类型或者说培养类型不同,就层次和水平而言,应当属于同一层次和同一水平教育,同属于研究生教育。类型不同,所以培养方式、教学方法等应有所不同,层次和水平相同,意味着应当以同样的态度来对待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教育。有人主张在教学要求、论文质量等方面法律硕士可以对照法学硕士降低标准,甚至在师资安排上表现悬殊,结果可能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地位和作用的看法,相对看低法律硕士教育,更可能会造成法律硕士的心理不平衡以及法律硕士未来就业遭受歧视等负面影响,不利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健康发展。存在差别甚至标准不同,并不意味着法律硕士的培养标准比法学硕士低,并不意味着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是法学教育主管者、教育者、教育对象以及社会用人单位必须达成的共识。另外,应尽快改变“法学硕士免费读书而法律硕士交费上学”的局面,一是避免因是否交费论贱贵,二是鼓励非法律专业的优秀毕业生报考法律硕士。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将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这并不意味它将取代传统的“本科——硕士——博士”教育方式。法学教学和法学研究方面的人才还需要通过传统的法学教育途径产生。当然无论法学本科毕业生,还是法学硕士生、博士生,其职业走向都不是唯一的,他们中的一部分将进入教学或科研领域,其中相当一部分将会从事法律实务,成为法律硕士的同行。而且随着对法学教育人才标准(包括学历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法学本科和硕士毕业生绝大部分将进入司法部门、立法机构或其它法律实务领域。这里的问题是:(1)法学本科毕业不能参加面向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考试,而只能在毕业四年之后在职申请法硕学位,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值得思量。具有非法学教育背景的人三年可以获得法硕学位,获得同样的学位对一个有系统法学教育经历的人却需要更长的时间,这种安排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发展甚或影响到对本科专业的选择,只有哪些对教学、科研有兴趣并立志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人才会选择法律专业。如果要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最好的选择是学习其它本科专业,然后用三年时间获取法硕学位。所以至少应当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在职申请法硕学位的时间要求放宽,如果调短为两年可能是合适的。(2)近几年来一直有人主张,法律硕士作为学位教育已经封顶。如果说这是指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只定位在研究生教育,不设博士生培养层次,那么这是人所共知的;如果说法硕研究生不得报考法学博士,就似乎值得研究,尽管实际上目前并没有限制法硕考博,但这种争论一直存在。注重理论培养的法学硕士从业可以面向法律实务,面向实践培养的法律硕士似乎也有理由继续学业深造,其中最有说服力的理由是法律硕士当中也有一部分具有相当的学术热情和科研能力,其专业倾向与潜在能力不见得不适合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如经博士生培养阶段进入教学或科研领域,其原有的知识背景还将有利于改造法学专业师资的知识结构,以及有利于边缘和交叉学科学术研究的开展和深入。从业选择和学业发展应当给法律硕士留出一定的余地,没有必要人为地去限制。
三、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的内涵和途径
从内涵上讲,法律硕士教育关系到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面向司法、立法及其它法律从业领域,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硕士教育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这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法律硕士教育首先是一类法学教育,由于法律硕士教育的基础是非法律的各类专业,所以以14门主干课为核心的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应当是第一位的。实际上,多数试点院校也都认识和实践着法律硕士教育的这一基本要求。只是各试点院校的做法有所不同,有的基本上类同于第二学位教育或双学位教育,有的类似于法学研究生教育,也有的在试验着高于本科、低于法研的教学,或者提倡法硕“像本科生一样学习,像研究生一样研究”,但把握起来比较困难。由于参加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产生的法律预科效应,不能否认法律硕士已经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因此可否将法律硕士的课程教学分为两个环节,即根据课程体系进行的系统专题讲座和基本知识与理论专业辅导,课时安排可以讲座与辅导对半,也可以视不同课程与不同情况而定,专题讲座由导师负责,专业辅导由助教负责,讲座与辅导结合能够产生较好的教学效果。从培养途径上讲,法律硕士培养应当遵循“学习+研究+实践”模式,这是一个有机模式,应当实现学习、研究和实践的相互结合。

既然法律硕士教育面向法律职业培养应用型人才,就必须重视实践教学的重要意义。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存在着一种淡视实践教学的倾向,有的院校以街头法律咨询、假期社会调查代替实践教学,有的院校以案例教学取代实践教学,实际上案例教学也往往流于形式而类同于传统教学中的案例分析,还有的院校则以素质教育为由挤占实践教学的课时。实践教学名存实亡直接影响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在迈出校门步入政法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前,须经必要的法律训练,这是多数法律教育工作者已经达成的共识。但这一认识要落实到实处就不见得那么一致,这不仅反映在本科教学中,在法律硕士教育中也有这种明显的倾向。有的院校在教学计划中并没有为实践教学留出足够的位置,有的院校如同本科一样以社会调查替代实践教学,这恐怕都不利于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充分关注,不少专家主张应当强调“学徒”阶段的重要性,也有学者主张将“诊所式教育”引入法律硕士培养中,或者将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与法律援助结合起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践教学的目的不是单一的,不仅在于一般地了解法律生活,还在于熟悉法律操作规程和技巧,更在于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法律体验,而这种法律体验与职业道德和伦理的养成密切相关。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法律实践却不是机械的。法律生活是丰富多态的,法律实践应当是有生命的,法律实践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法律人在人文情怀、职业伦理、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状态。因而法律硕士教育必须注重两个以往法学教育忽视的环节,即法律伦理的修养和创新能力的培养。(1)学界为强调职业道德与伦理修养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性,将律师、医师和牧师合称为“三师”,三类现代社会中需要相当精神境界和道德伦理素养的职业。[v]近来有不少学者审视和反思法学教育,认为忽视对未来法律人的伦理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缺陷之一,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既无一般伦理学教育更无专门职业伦理教育,因而影响了未来法律人的整体素养,极力主张设置法律伦理课程。[vi]未来法律人应当具有人文主义精神,在正义感、忠诚感、责任感和职业操守等方面表现出稳定和执着,为人遵规范、讲良心,从业守法律、凭良知。“正义为本、操守为重”,应当成为法科学生和法律人的基本信条。法律职业伦理既是一种意识又是一种能力,可以通过多元途径和方式培育,比如良好的院风熏陶、专门的伦理课程或者有组织的司法体验等。(2)创新既是学术发展的动力,又是制度进步的源泉。法学教育近几年开始注重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多数院校大都确立了“本科教育以素质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以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的教学目标,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也基本上围绕学术创新能力的培养而展开,比较之下,法律硕士教育却很少强调创新意识的培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可能会有人以此明确法研与法硕的区别。而实际上,不仅法学理论需要创新而求发展,法律制度亦需要创新而求进步。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相当的创新能力,而创新意识培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有效途经便是学术研究上的训练。[vii]有人主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应当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不能因此而忽视未来法律职业者的综合素质,包括法律伦理和人文情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术训练为此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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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02年4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浙江大学举办首届法律硕士论坛暨海峡两岸法学教育论坛,来自全国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代表和申办新增单位法学院学者,以及台湾多所著名大学法学院代表共两百余人参加了论坛。本文系根据作者在首届法律硕士论坛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ii] 准确地讲,创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过程是:1993年研究,1994年论证,1995年批准,1996年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截止2001年6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办单位达到28个;自1996年试办法硕研究生教育以来,全国共计招收6433人,目前在校生规模4615人;自1998年开展在职攻读学位教育以来,共计招收5469人,在校生规模3371人。从趋势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办单位还将增多,招生规模还将扩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JM)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MBA)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MPA)被称为“三M”教育,将成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性教育制度和高层次、高素质应用类人才培养的主渠道,“三M”人才将共同成为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三大支柱性人才。

[iii] 关于法律共同体,一般的观点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基于共同的信仰、共同的职业语言和思维以及其它共同的东西而三位一体。或者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又有人提出法律人共同体的说法。法学家是否属于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共同体,立法者呢?如果法律学者、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形成一个互动的共同体,法治就有了全面的依靠,如果仅依赖司法或者再加上立法或者再加上什么,法治的力量不完整,法治的进程和法治的成本就要重新估量。法律教育旨在培育持续的法治力量,它不仅要培养司法官和律师,还要培养立法者和执法者。

[iv] 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目前有两类,即面向非法律专业、全日制的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和面向法律实践部门、在职攻读的法律硕士学位教育,前者又称“双证法硕”,后者又称“单证法硕”。如果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定位于培养复合型人才,那么“单证法硕”教育显然无法达成这一目标。尽管有人主张取消双轨制,统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但从实际出发近期内难以办到。所以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目标确立为培养复合型人才,至少实际上不尽然。

[v] 所谓“三师”的说法,以及牧师照料人们的精神和思想世界、医师呵呼人们的生理和生命世界、律师关照人们的社会关系等观点,不过是一些学者为说明某一问题而擅长归纳而已,并无完整逻辑可言。实际上,社会中还存在许多“师”,至少教师也应当纳入这一特殊话语之中。但如果从强调社会特殊职业的共性而言,这种归纳不无道理。

[vi] 法律伦理应当视为法律职业素养的基本要素。有人曾将法律职业素养的构成概括为: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并认为这六个方面的统一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前提。像这样来概括法律职业素养未必精确,但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人才培养和法治的重要意义已经成为人们特别是法律教育者普遍的共识。

[vii] 目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主要困扰之一是学位论文的写作,法硕学位论文质量不足已经成为人们对法硕教育说三道四的话柄。国内有学者主张取消法硕的学位论文写作,以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开办与法硕类似的“法律专业硕士班”教育十余年,也感同样困扰,杨桢院长及不少教授认为学位论文写作“实无异于画蛇添足”,亦主张予以取消。问题是缺乏学术训练和欠缺学位论文写作的经历会不会淡化法律职业者的理论素养,而人们都相信法律技能磨练与娴熟需要法律理论素养的涵养。除学位论文及其要求需要探讨外,法硕培养中另一些旨在提升学生学术水平的做法值得提倡,如学生自编期刊。美国大学法学院学生自编期刊已经构成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全美法学院学生自编法律期刊已达800余种。国内不少学校也已出现专门由法律硕士编辑的刊物,如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协会编辑的《法律硕士评论》、吉林大学法律硕士联合会编辑的《法律学刊》、山东大学法律硕士组织编辑的《法律硕士论坛》等,这类专业刊物已经成为法律硕士进行学术训练的重要场所。